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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元抱回保健品吃后不适遭遇退货难

2008/4/28 9:21:58来源:福州晚报

 

  24日,余女士听信了一保健品宣传,花3920元购买了该保健品,但等到25日,余女士想退还该产品时却遇了难。余女士今年已经66岁了。在23日,余女士得到了一份南京卫岗牛初乳的广告宣传单,当天她便来到位于双子星大厦A座708该公司在福州的客户服务中心。余女士告诉记者,当时现场的宣传人员称其公司的产品对高血压和高血脂有缓解作用,而她本身也是高血压患者,于是便打算购买两盒“卫岗乳之宝初冻干粉胶囊”试试效果。但工作人员称两盒不卖,要买一箱,另赠送两盒。

  于是余女士便付了100元定金,第二天,一工作人员就带着一箱产品送货上门,这一箱产品共花去了余女士3920元钱。余女士说,她服用了产品后,感到口干舌燥,于是便提出退货,但未被接受。

  25日,记者和余女士的家人来到双子星大厦A座708南京卫岗乳之宝福州客户服务中心。余女士的家人告诉记者,老人购买了一箱的“卫岗乳之宝初冻干粉胶囊”,一箱共20盒,每盒196元,按照服用的方法,这一箱可供老人服用一年,一下子让老人购买这么多,不是让老人一口吃下一个大胖子吗?

  经过现场交涉,南京卫岗乳之宝福州客户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如数退还了余女士购买产品的费用。

  在现场采访时,记者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这些产品的销售对象大多是老年人,在办公室内的一个提板上写着如下5个问题:1、家里保健品很多,现在没钱;2、了解一个产品,接受一个产品需要一个过程,我要再看看;3、小弟啊,你产品不错,我下次买吧;4、我一下子花那么多的钱买你的产品,买完有何保障?你们公司办公室还是租的呢?哪能放心?5、我老伴说了,失眠与免疫力关系不大?

  这些问题都是针对老人在购买产品时会提出的一些疑问,而讲师在给员工上课时会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一破解。

  同时客服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些证件,在“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通知书”写到,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福州市鼓楼区卫岗乳之宝保健品代购代销点。该预先核准的字号名称保留期自2008年3月12日至2008年9月11日,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个体工商字号名称正式生效。而对这一点,客服的工作人员称目前的产品都是消费者直接向南京的总公司进行邮购。

  在客服工作人员给记者的一张宣传单中,记者注意到,该产品的宣传,还向消费者暗示该产品的对一些疾病的功效。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十三条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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