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某药店买了3罐“某虫草营养蛋白质粉”保健品,却发现这3罐名为“保健品”的只是普通食品,并无他所期望的保健效果。李先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该药店赔偿10倍价钱。2010年11月25日,经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法官调解,李先生获赔2924元。
2010年10月23日,李先生在中山市某药店,看到一种名为“某虫草营养蛋白质粉”保健品的外包装上印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蓝帽”标识,认为该产品是正宗保健品,当即购买了3罐,总共花费924元。但当李先生回家后登录国家药监局相关网站查询,并没有发现自己购买的这种保健品的批准文号记录,且该保健品的主要原料均与所标示的批准文号的内容不符。2010年11月11日,李先生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山市某药店返还该食品的总价924元,并10倍赔偿9240元,合计10164元。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药店当庭赔偿李先生2924元。
■法官点评
马孟秋(东凤法庭法官):经营者提供商品供顾客选择时,应当承担诚实守信的义务。如果经营者以假冒伪劣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在提供的商品中存在以虚假商品广告销售商品行为,均属于欺诈消费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赔偿。本案的成功调处也是向无视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