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新近批的×××商标,有人已经抢注了您的电子商标,请赶快办理电子商标的注册手续,您需交纳×年××××元的使用费,你要不注册也许自己的品牌就要被他人抢注了。”日前,泉州的不少企业纷纷接到这样的电话。
泉州某商标事务所近日也收到了类似传真,要求该事务所进行商标电子注册,并支付网页制作、维护费每年70元人民币,10年共计700元,并承诺初审的商标申请经注册公告后,将自动进入注册商标展示库。
电子商标=网络域名(网络实名)?
商标已经在商标局注册,怎么还有在网上被抢注的危险呢?3721网站泉州的代理商——泉州中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张先生告诉记者,这是一些网站用以推销中文网络域名或网络实名的手段,“电子商标”只是这些推销商用以哄骗企业的一种噱头。提供网络实名服务的是一家网络服务商,所谓的“电子商标”只能在提供网络实名搜索的条件下起到作用,如果利用其他搜索引擎“电子商标”没有任何意义。
“电子”注册合法商标属侵权
“所谓的‘电子商标’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且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注册过的商标,不用担心会在网络上以网络域名等方式被其他人抢注。”泉州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的林科长告诉记者。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另外,被告“以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或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混淆的;邀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得不正当收益”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