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网购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之际,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地下小作坊生产的劣质安全套,通过偷梁换柱,被换上名牌安全套的包装,摇身一变,流入市场,给各位商家以及消费者带来诸多损害,而规范目前的成人用品商场的乱象也成为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自网购的兴起后,不少人就选择了通过网上交易来购买性用品,但这巨大的市场也引起了不法份子的觊觎。日前,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四名被告人产销一条龙,开设地下小作坊,将其生产的避孕套贴上“杜蕾斯”、“杰士邦”等多种名牌商标,通过网络向全国出售,数千箱假避孕套就此流入市场。
临海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三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到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到二十万元不等。
一根头发丝,牵出地下黑作坊
2013年5月,临海的马先生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款杜蕾斯品牌的安全套,然而收到货以后,细心的他发现,这“名牌”安全套里竟有一根头发丝。再认真观察,这安全套不仅做工粗劣,而且还有股刺鼻的味道。马先生感觉自己是买到了假货,爱较真的他随即向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
随着警方的侦查,一家专门生产假冒“杜蕾丝”的地下黑作坊开始浮出水面,同时也牵出数家销售假货的网店。警方分别在大洋街道三峰路和江南大道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朱某和彭某,在两个窝点当场缴获了半成品安全套十几个编织袋,有130多万个,硅油7.5吨,成品安全套890多万个。
一年多销售额140万元,每个成本2元左右
被告席上,四名犯罪嫌疑人不是夫妻,就是亲友。他们有的搞生产,有的管销售,实现家庭作坊式的“产销一条龙”。
临海人朱某,2009年开始在淘宝
开店售卖避孕套等成人用品。他采取真假混卖的方式赚了一笔钱,他的姐夫彭某也随他“下海”,做起了这行买卖。2011年底,彭某发现安全套的制造过程并不复杂,干脆自产自销。
在裸套上抹上一些硅油,装进批发来的杜蕾丝包装袋里,然后用塑封机封好,一枚“名牌”安全套就出炉了。虽然只是一个规模不大的小作坊,他们的产量却很可观,一天能产四大箱,大约2.3万个假安全套。这些货,成本仅在1.8元(后增加到2.2元),它们或批发,或零售,源源不断地通过网上销售流入市场。
据检察机关指控,截至2013年10月,彭某夫妇共计生产假冒避孕套1500余箱,销售金额达140余万元,非法获利近20万元。朱某和李某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金额达到27万和20余万元不等。
当庭辩称产品假冒但并不伪劣
庭审现场,彭某等四名被告人对各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彭某在陈述时承认当初是被高额利润所驱使,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现在深感后悔,请求法庭能够从轻处罚。同时,彭某声称,自己生产的安全套虽然是“伪名牌”,但都是好的产品,
润滑油都是避孕套专用的。
不过,对此公诉机关却指出,经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院检验,其生产的安全套不符合并GB7544-2009《天然乳胶橡胶避孕套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的要求。
记者也从相关部门了解到,避孕套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需在无菌环境下生产,小作坊生产假冒避孕套很难达到严格的卫生标准,不合格的避孕套不仅容易破漏,而且很脏,容易感染细菌和病毒。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彭某等三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另外一名被告人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法院作上了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