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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全套困局”谈开去

2010/9/19 14:04:55来源:中国法院网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警方在严打黄嫖赌的“夜鹰行动”中,竟遇到这样一件离奇的事,一个洗浴中心,在外放风的老板发现警察后竟然大喊:“藏好安全套,来不及就吃掉。”这则不起眼的新闻凸显了这样一对矛盾:一方面,安全套是公安机关认定卖淫嫖娼的重要证据,为了不让公安机关找到证据,进而逃避惩罚,卖淫嫖娼者可能会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安全套;而另一方面,为了预防和阻断艾滋病的传播,政府又支持在高危人群中推广使用安全套,一些城市还启动了娱乐场所“100%使用安全套”项目。对这一对矛盾,有人将其称之为“安全套困局”。 

  笔者认为,为了解开这一困局,必须首先考察立法的目的。在我国,卖淫嫖娼被纳入法律惩处的对象,其最主要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预防和阻断性病传播,维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二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除这两个目的外,打击卖淫嫖娼还有另外一个目的,就是净化社会风气。不过这个目的只是次要目的,国家之所以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卖淫嫖娼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传播性病,损害妇女身心健康),而不是净化社会风气。“包二奶”、“一夜情”也有伤社会风化,国家法律却不将其纳入惩处对象(“包二奶”构成重婚的除外),其最主要的原因也是考虑到其危害性远不及卖淫嫖娼。弄清了这一点,我们在处理“安全套困局”时就有了立足点。

  按照现代法学理念,生命权高于一切。当前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总人数已增长到近100万,成为世界上艾滋病感染率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且艾滋病正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迅速蔓延扩散。而卖淫嫖娼又屡禁不绝(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禁绝),按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法学原理,在娱乐场所推广100%使用安全套已经成为政府的必然选择,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应服从这一选择。在这一方面,笔者赞同全国政协委员陈凌孚的建议,即对卖淫嫖娼行为中使用安全套者减轻处罚。倘若正在制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采纳了该建议,出于避重就轻的利益考量,卖淫嫖娼者就会尽量使用安全套,从而使卖淫嫖娼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这与打击卖淫嫖娼的立法目的(预防和阻断性病传播)也是一致的。当卖淫嫖娼者拿出安全套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时,公安机关又可以把安全套作为认定卖淫嫖娼的重要证据,从而一举两得。

  如前文所述,打击卖淫嫖娼的另一重要目的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基于这一目的,瑞典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据我国学者史彤彪介绍,在经过长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99年,瑞典出台了一部关于卖淫嫖娼的法律。这部法律很有特色,其特点是:只惩罚购买性服务的人,不惩罚出售性服务的人。瑞典当局解释说:“在瑞典,卖淫嫖娼被认为是男子对妇女、女童实施的一种暴力行为和剥削,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男性以嫖娼方式购买和剥削女性的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性别平等是无法实现的。”这说明瑞典政府看待卖淫的眼光已经从男性视角转移到了女性视角,他们将妓女作为男性强制暴力的受害者和需要帮助的弱者。据悉,这部法律的实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从事色情行业的女子大幅减少,首都斯德哥尔摩的妓女减少了2/3,嫖客则减少了80%。“瑞典模式”的成功已经引起了很多国家的关注。而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卖淫者和嫖娼者均“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有体现出男女区别对待,没有将妓女视为男性强制暴力的受害者和需要帮助的弱者,这显然不利于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故很有必要借鉴瑞典模式。

  综上所述,笔者就正在制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有关打击卖淫嫖娼的规定提出如下建议:对男性嫖客在嫖娼时不使用安全套的,依法从重处罚;男性嫖客在嫖娼时使用安全套的,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女性卖淫者应当参照男性嫖娼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女性卖淫者在卖淫时使用安全套的,可以免除处罚。对长期卖淫屡教不改的女性卖淫者,因其主观恶性较深,危害较大,其在卖淫时不使用安全套的,应参照男性嫖客在嫖娼时不使用安全套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其在卖淫时使用安全套的,应参照男性嫖客在嫖娼时使用安全套的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这样,即惩罚了卖淫嫖娼者,又推广了安全套的使用,能够有效预防和阻断性病传播,有利于维护人们生命健康和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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