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福建省福州、厦门、三明3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的规定,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之一。在“实名制”名目日渐繁多的情况下,公众对“实名”二字开始变得敏感且警惕,质疑这一规定可能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
时代周报记者在福州调查发现,关于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的规定并非近期出台,而是已经实行近两年。早在2009年底,福建省药监局就下发通知作出了相关规定。
2009年12月31日,福建省药监局下发《关于加强紧急避孕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闽食药监市[2009]406号)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性终止妊娠条例》,防止将紧急避孕药品用于终止妊娠,保障妇女健康,对紧急避孕药品进行加强监督管理。
通知中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10mg)等非处方药时,顾客应凭个人身份证购买。药店必须建立紧急避孕药品销售台账,登记顾客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药品销售品种和数量等,以便有关部门核查。
福建省药监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处长陈上龙说:“实际上,避孕药吃多了,对妇女的危害非常大,会引起月经不调、停经,甚至会引起终身不孕。”另外,对于紧急避孕药是否增加宫外孕几率,在近几年来一直存在争议。
国内对紧急避孕药仍有争议,而国外在紧急避孕药的使用、市场监管上已经早有共识,即必须在医生或药剂师的指导下使用,销售方式极为严格,不至于像中国这样成为大范围使用的主流药。
陈上龙告诉记者,规定实名购买紧急避孕药目的是两个:一是打击非法终止妊娠,二是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陈上龙承认,当时考虑更多的是针对这两方面问题想办法采取措施,而没有更多地去考虑信息登记之后,会不会造成个人隐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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