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籍女子高某玉被控对深圳海关缉私局前副局长李某东进行敲诈勒索。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认为高某玉共敲诈李某东33.3万元,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知情人称,56岁的李某东并未因为此事被调查,而是顺利退休。高某玉在多份笔录中否认实施敲诈勒索。她表示李某东给钱是自愿的。庭审时,高某玉的辩护律师直陈,短短一年时间内,花费近150万元款项包养高某玉,李某东本身也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检察院理应立案侦查。但法院表示,海关纪委是否对李某东进行处理等,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深圳海关缉私局前副局长李某东级别是厅级干部,李某东本人的正常收入仅为每月1万多元。据时任深圳海关缉私局副局长的李某东自述称,2008年6月,他在该会所吃饭时认识高某玉。一个月后,高某玉称已怀孕,两人之间开始来往,后他发现高某玉怀孕是假。他认为高某玉人品有问题,便开始疏远,多次向高某玉提出断绝交往,但高某玉不同意反而一直纠缠,威胁他若要分手就到单位去告发。
然而,从2008年6月到2009年7月高某玉被包养期间,她的银行账户上共存入813762.80元现金,以上现金均是李某东给高某玉的包养费用。这里边还不包括租房等等费用。问题是,小三高某玉在分手时,曾向深圳海关缉私局前副局长李某东进行敲诈勒索,这一点,已被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确认!
但是法院不认可被告律师提出的;“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在短短一年时间内,花费近150万元款项包养高某玉,肯定存在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则认为,李某东与高某玉之间存在的关系是否属于违纪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假如法院是以事实为依据,那么,被告律师提出“官员包养小三,一年花150万,哪儿来的钱”,就必须提供证据链。而且,这又是归深圳反贪局和海关纪委管辖的范畴。假如,面对一个已经退休的深圳海关缉私局前副局长,有关方方面面是采取——爹不疼,娘不爱,舅舅甩手,这种三不管的境地,很有可能把一条大鱼给漏网跑了……
假如我们国家是实行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那么,有许许多多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监守自盗等等经济犯罪还是刑事犯罪,我们有了一个官员实际财产的上下对照表。
比如海关高官包养一年小三,花了近150万元,算算他家中的总收入?看看他多少不动资产?再估算一下他们家的流动资金是多少?这三大块之外的钱,就是来历不明的——不是贪污就是受贿!!
这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可惜,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已经呼吁了20年迟迟未有突破,不能不说是中国社会的一个沉重的尴尬。现在砖家告诉我们说,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还要让我们翘首以待十年整,还要等上两次政府换届选举。
有没有捷径可走?有部分学者和砖家提出来,只要放弃对官员原罪的追诉,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就可以顺利通过成为法律制度。什么是“原罪”呢?从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颁布实施日开始算起,官员家中过去来历不明的财产,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他们说,这是皆大欢喜,双赢的结果!!
但是,笔者算算家中的总收入,口袋里还省多少流动资金,没有多出来啊,那么,怎么能说是官员和老百姓双赢的结果呢?只有官员是皆大欢喜!还有就是提出这种馊主意的部分砖家和学者,被网民拍砖和怒斥……
所以,每当我们在危机的时刻,唯以国家的名义捍卫文明道德的底线,但是如何捍卫?反腐倡廉的指令自中央至省委再至市县乡镇,思想就被解放?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者就被肃清?廉政建设就建成了吗?那么些腐烂掉的官员如何重生?那么些麻木掉的党性如何复苏?还是请回过头看看——我们建国以来走过的路……!
情妇分手后勒索深圳海关高官33万
广西籍女子高某玉被控对深圳海关缉私局前副局长李某东进行敲诈勒索。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认为高某玉共敲诈李某东33.3万元,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知情人称,56岁的李某东并未因为此事被调查,而是顺利退休。高某玉在多份笔录中否认实施敲诈勒索。她表示李某东给钱是自愿的。庭审时,高某玉的辩护律师直陈,短短一年时间内,花费近150万元款项包养高某玉,李某东本身也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检察院理应立案侦查。但法院表示,海关纪委是否对李某东进行处理等,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分手
副局长掏六万港币“分手费”
高某玉,广西人,1982年出生。相关的照片显示,其个头高挑,脸很圆润。其母亲则称,因家庭贫穷,老公去世已有多年,她独自辛苦拉扯女儿长大,女儿也较早离家打工。事发前,女儿在福田区金中环大厦678会所上班,任营销经理。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显示,高某玉与时任深圳海关缉私局副局长的李某东在2008年6月,于高某玉工作的会所内相识,后交往,直到2009年7月,两人才分手。两人交往约一年时间。
据时任深圳海关缉私局副局长的李某东自述称,2008年6月,他在该会所吃饭时认识高某玉。一个月后,高某玉称已怀孕,两人之间开始来往,后他发现高某玉怀孕是假。他认为高某玉人品有问题,便开始疏远,多次向高某玉提出断绝交往,但高某玉不同意反而一直纠缠,威胁他若要分手就到单位去告发。
李某东自述称,他因为不想影响工作和家庭,于2009年5月再次提出与高某玉断绝关系。高某玉提出要他给5万元人民币做了结。他便给了高某玉6万港币,并变更了手机号码。
勒索
发短信要钱,拿到数十万
变更电话号码后,高某玉再也无法与李某东联系。直到2010年5月。高某玉以李某东同事的名义,向李某东单位领导发短信取得了李某东的电话。此时,李某东仍是深圳海关缉私局副局长。
高某玉供述称,获得李某东的手机后,她通过发短信给李某东及李某东的妻子、朋友。威胁称,她要找媒体曝光李某东,以及要到其单位告发。
高某玉供述,她的短信和电话均达到了效果,李某东每次都给了钱,前后共有几十万元,她表示对具体数目记不清楚。
李某东也称,高某玉再次联系到他后,高某玉频频联系他和他的家人,多次提出要钱,不然就要找媒体曝光,要向单位告发,只要给了钱就不再纠缠。而在2010年9月 30日,高某玉也真的到他的单位告发他包养情人的事。
根据李某东的自述,高某玉再次联系上他之后的半年里,他和老婆以及朋友分多次给了高某玉约40万元。其间李某东的弟弟李某南也受命给高某玉支付了98000元。
插曲
老婆亲自出马和小三谈判
根据李某东老婆于某的陈述,她本人也曾亲自出面,与高某玉见面,试图解决此事 。其回忆,2010年12月23日,两人在福田高发城驰小区旁的一家咖啡厅见面。
高某玉说欠了很多高利贷,没办法只能找李某东要钱,并称她被李某东包养,不给钱就一直骚扰,到处搞事 ,找媒体曝光,让李某东身败名裂。于某问及高某玉,到底要多少钱才肯收手。高某玉提出要23万元人民币,并称23这个数字是她的吉利数。
于某称,不愿意家庭生活及丈夫李某东的工作受到影响,也同意筹钱。而三天后,2010年12月26日,两人再次见面,约定高某玉收到钱后要写收据和一份以后不再骚扰搞事的保证书。
于某称,此后高某玉频频催促给钱。两人最终在2010年12月29日见面,打算转款给高某玉。不过,据于某称,高某玉临时变卦,让于某把钱汇到昆明的一个陌生账号。于某问高某玉什么意思,高某玉称,律师说了,不能把钱汇到她的个人账户,也不能写收据,要不就会留下敲诈勒索的证据。于某则坚持必须付到高某玉的个人账户,僵持之下,这23万元并未及时支付。不过,据李某东的回忆,这笔钱最终还是付给了高某玉。
小三喊冤:他给钱是自愿的
称部分费用是“借款”,人身安全曾受威胁
李某东称,持续不断索要,让他忍无可忍,因此选择报案。2011年5月6日,李某东向罗湖黄贝派出所报案。根据其报案时提供的资料显示,其生于1956年2月,报案之时年龄为55岁。其报案时称已经退休。相关的案卷资料则显示,其在2010年年底 2011年年初时从深圳海关缉私局副局长位置上退休。
2011年9月14日,民警在福田区高发城驰B座19楼某房间将高某玉抓获。
法院认为,高某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法,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由此判决其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高某玉在多份笔录中否认实施敲诈勒索。她表示李某东给钱是自愿的。高某玉称,李某东给的钱部分是因为两人再次发生关系后,李某东为此而支付的。一笔20多万的巨款也是李某东的朋友为封口而付给她的费用。她表示,她当时向海关纪委举报了李某东,李某东的朋友出面让她撤回举报,以便让李某东顺利退休。她还称,部分费用是以借款的名义借来的。
高某玉本人也表示,在这个过程中曾受到威胁,她也因此在2010年11月3日及11日两次向福田福强派出所报案。判决书中显示,法院调取两次报案笔录。笔录显示,高某玉认为被人恐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因此报案。
包养一年花150万,哪来的钱?
副局长被指存违法违纪行为,检察院应立案侦查
高某玉的辩护律师直陈,李某东本身也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检察院理应立案侦查。
相关的辩护词显示,律师认为,从2008年6月到2009年7月高某玉被包养期间,她的银行账户上共存入813762.80元现金,以上现金均是李某东给高某玉的包养费用。
律师认为,在包养期间,高某玉没有工作,所有收入均是李某东给付。除了存在银行的钱外,高某玉在购买衣服、手提包、娱乐等方面的生活开支达50万元以上,均由李某东另行支付。
律师认为,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在短短一年时间内,花费近150万元款项包养高某玉,肯定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李某东本人的正常收入仅为每月1万多元。
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资料,由主管部门调查。
辩护律师还认为,正是因为高某玉的相关举报,导致李某东不得不匆忙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律师还要求法院调取海关纪委的相关调查材料。不过,一审法院则认为,李某东与高某玉之间存在的关系是否属于违纪行为,海关纪委是否对李某东进行处理等,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包养一年花150万,哪来的钱?
副局长被指存违法违纪行为,检察院应立案侦查
高某玉的辩护律师直陈,李某东本身也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检察院理应立案侦查。
相关的辩护词显示,律师认为,从2008年6月到2009年7月高某玉被包养期间,她的银行账户上共存入813762.80元现金,以上现金均是李某东给高某玉的包养费用。
律师认为,在包养期间,高某玉没有工作,所有收入均是李某东给付。除了存在银行的钱外,高某玉在购买衣服、手提包、娱乐等方面的生活开支达50万元以上,均由李某东另行支付。
律师认为,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在短短一年时间内,花费近150万元款项包养高某玉,肯定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李某东本人的正常收入仅为每月1万多元。
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资料,由主管部门调查。
辩护律师还认为,正是因为高某玉的相关举报,导致李某东不得不匆忙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律师还要求法院调取海关纪委的相关调查材料。不过,一审法院则认为,李某东与高某玉之间存在的关系是否属于违纪行为,海关纪委是否对李某东进行处理等,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