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在长春市卫星路一大型连锁超市,5.9元一盒的安全套,陈女士花了50元也没“买”到。当天陈女士在超市出口处,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该商品尚未付款,超市方要求其以十赔价格赔偿。经协商,陈女士交了50元才得以离开。
消费者
购物忘付款被罚50元
2月26日13时30分,陈女士和朋友在卫星路一大型连锁超市购物。“就是去逛逛,所以也没用购物筐和手推车。”陈女士说。
两人乘扶梯从二楼去三楼。扶梯边上摆着安全套,陈女士看了一下,5.9元一盒,“我顺手就拿了一盒。”手里拿着一盒安全套逛超市,陈女士觉得有点不太方便,便将这盒安全套揣到了外套口袋里,“结账时,你可别忘了提醒我。”陈女士对朋友说。
二人逛了一会儿,朋友看中了一个薰衣草挂件,售价10.9元。在二楼收银台结账时,陈女士和朋友已全然将那盒安全套忘在了脑后。她们走到出口处,被3名保安迎面拦住。“保安说我身上有未结账的商品,请我到办公室接受调查。”陈女士这才恍然大悟。
“他们说超市内部有规定,商品未结账,顾客应按商品单价十倍赔偿。要求我赔偿59元。”经过协商,陈女士交了50元罚款,心里带着不快,商品也没拿便离开了。 “当时,我要求超市给我开罚款的收据或发票等凭证,可是对方不予提供。”陈女士说,这件事她知道自己有不对之处。“可超市方既然拿不出罚款的相关票据,说明它没有权力进行罚款。如果我的行为构成偷盗,也应由警方处理,超市应该无权这么做吧。”
超市方
若未付款就罚款处理
2月27日上午,记者来到该超市。超市保安部负责人刘凯证实,这件事确有发生。“事情发生后,那位女士一直解释说她忘了,我们就按照一赔十进行了罚款,她也认可,交了罚款后便离开了。”
“罚款通常按照一赔十进行,因为超市也对顾客承诺‘假一赔十’。”刘凯说,其实这不是硬性规定。“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比如顾客真的拿不出钱,我们也不强求,把商品留下,也就让其离开了。”
刘凯说,顾客买东西忘付款的情况常有发生。“超市每年丢的东西近30万元,罚款我们都会上交,用于填补这个漏洞。”对于为何没给顾客开收据证明,刘凯表示无法解释。 “超市给顾客提供了购物筐、手推车等基本设施。如果是因购物车不足,顾客不得不用手拿着商品,因而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会,超市会承担责任。可是在设施完好的情况下,只要未付款离开,顾客就应承担相应责任。”该超市综合办公室主任李彦说。
律师说法
超市罚款没有根据
2月27日下午,记者针对此事咨询了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郭润青。 郭润青表示,若消费者与超市发生此类纠纷,超市方应调取监控录像,判断消费者“遗忘支付”的解释是否合理,如果合理,消费者只需支付货款,便可离开;如果超市方怀疑消费者的行为构成偷盗,应该拨打110报警。对于超市“以一罚十”或者任何形式的罚款,郭润青表示,这样做都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即使在民事合同中,若一方因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也只需赔偿直接损失,而不赔偿间接损失。”郭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