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向没有相关证照的商家购进没有检验报告的性保健品和成人情趣药品,并将产品销往福建省内各地,而另一名男子受雇搬运和推销产品,最终,这两名男子双双领刑受罚。
被告人郑启涛自2010年开始,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多次从广东、河南等地向没有相关证照的商家购进没有检验报告的性保健品和成人情趣药品,通过物流或驾驶面包车送货上门的方式将以上产品销往福建省内各地,被告人谢宜辰在明知郑启涛销售的性保健品和成人情趣药品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受郑启涛雇佣,以每月2000元(人民币,下同)的工资,帮助被告人郑启涛搬运和推销产品。
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郑启涛、谢宜辰在福安、连江、福鼎、古田、南平等地销售性保健品,共计销售“野生虫草丸”等11种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共计8445元,未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价值共计58660元。
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郑启涛、谢宜辰向罗源县的欧某销售“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0盒,价值90元;同年5月22日,二人向南平的汤某销售“万艾可”6盒,销售金额30元,向南平的罗某销售“万艾可”5盒,销售金额75元。经大连市药品稽查大队核查,该药品系假冒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2013年5月24日,建宁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郑启涛、谢宜辰面包车上扣押了“万艾可”19盒,价值176元。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启涛明知其购进的产品为假药仍予以销售,被告人谢宜辰明知郑启涛销售的是假药,仍接受郑启涛的雇佣,帮助其搬运及推销产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郑启涛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八千元;被告人郑启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谢宜辰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被告人谢宜辰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