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药店经营者被判双倍返回药费
据报道:保健品当成药品买,吃了病情反而重了。药品购买者薛先生一纸诉状,将售卖此药的药店负责人告上法庭。保健品当成药品卖,是否属于卖假药?吃保健品引发不适症状,能不能追究卖药者的责任?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认定,此案中的药品不能归类为假药。但该药店销售员明知药品包装盒上的说明容易引起歧义,让购买者误以为“保健品”是“药品”,却仍然向消费者推销保健品,其行为存在欺诈嫌疑。因此,药店责任人被判定双倍返回药费。
吃保健品病情加重
患有皮肤病的薛先生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有关“肤力健胶囊”的广告后,认为这种药品有可能治愈自己的皮肤病,遂到报纸上登载地址的药店购买了几盒。坚持服用了一段时间后,薛先生发现自己的皮肤病并没有达成药品所宣传的“迅速消除炎症”的效果,反而病情有所加重。据称,他当时已经出现了“全身红肿、脱皮、掉发、皮肤龟裂渗血、人事不省”等症状。对此,薛先生怀疑自己可能购买了假药,便向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投诉。
经调查,薛先生购买的“肤力健胶囊”实际上是保健品。但该产品却在报纸上以及包装盒上直接打出“国药准字”的标志,容易使人误以为这种产品就是药品,具有正规的疗效。随后,消委会将薛先生的投诉函件转给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药监局以药店“售卖的产品说明书未按国家核准内容使用”为由,对该店进行了惩罚。
保健品当药品推销
此时,薛先生还在医院接受皮肤病治疗。为了进一步获得赔偿,他将药店经营者孙某强、李某仪告上了法庭。
作为受害人,薛先生首先要证明自己购买的“肤力健胶囊”是假药。为了证明这一点,他搜集了药品的医生处方、消委会及药监局的回复信函等作为证据。然而,这些证据的效力都被一一推翻。
法院认为,医生处方只能反映薛先生的病情,消委会及药监局的回复信函只能说明薛先生向这些部门反映了情况,但不能说明“肤力健胶囊”存在质量问题。
然而,该案中的药品包装盒成为关键证据。由于“肤力健胶囊”包装盒上的说明,容易使人误以为该产品即是药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此案中,孙某强、李某仪开办的药店是经有关部门许可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其药店的药学技术人员对于如何区分药品与非药品,应当是十分清楚的。
在此前提下,孙某强、李某仪明知“肤力健胶囊”属于保健食品,亦明知该产品包装盒的说明有误导之嫌,仍向前来购买药品的薛先生推销此产品。因此,他们的行为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