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日前,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保健食品销售索赔案件中,一审判决销售假保健食品的个体药店老板十倍赔偿消费者货款12720元。现此案已执行完毕。
据了解,这是通州法院首次适用《食品安全法》审结的保健食品“十倍索赔”案件,不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其他销售者敲响了警钟。
保健食品来路不明
2010年,消费者陈某先后两次从通州一个体药店购买了两种保健食品,价款总计1272元。后陈某向药监局举报该两种保健食品存在问题。
药监局现场检查时,药店不能当场提供该两种保健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单位资质、销售凭证。其后药监局与两种保健食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联系核实后确认,该两种保健品均不是其所标注的厂家所生产。
《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3款明文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据此,药监局认定该药店所销售的两种保健食品均为假冒保健食品,责令药店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陈某依据药监局的检查结论诉至法院,要求药店返还货款,十倍赔偿。
法院判决店主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要求药店对其所购货物予以十倍赔偿,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但由于陈某在法庭上未能提供其购买的全部保健品实物,因此法院对其要求退还货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药店赔偿陈某12720元。判决后,药店老板未提出上诉,现此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