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公司法人代表苏波将企业卖给陕西民企步长公司后,又偷偷变造公章将企业商标“卖给”自己成立的公司,致使步长公司“商标侵权”赔偿475万元巨款。近日,咸阳中院依法作出判决,苏波以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1998年2月11日,山东省青岛市人苏波与其母王某做股东,成立了青岛甲可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苏波为公司法人代表。第二年的12月28日,甲可安公司申请注册“海辰”商标获国家商标局批准。2000年6月,苏波与步长公司赵涛、赵超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20万元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赵涛、赵超,包括所有的财产、批文证书、权益资料,协议签订后,赵涛、赵超二人付给苏波定金10万元。随后,双方到当地工商局,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赵涛,苏波也将行政公章移交。到8月17日,步长公司按照协议共付给苏波120万元。同年12月8日,双方办理了甲可安公司财产资料移交手续。
2001年3月14日,苏波与妻子王某又成立青岛海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苏波为法人代表。同年5月14日,苏波利用自己在给步长公司移交手续前保管公司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之便,到工商局领取《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把合同专用章上“合同专用章”用纸条遮住,在转让人栏目盖了章,将这张保留的盖有变造的甲可安公司印章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瞒过甲可安公司与步长公司,虚构甲可安公司将“海辰”商标转让给海辰公司的事实,骗取国家商标局的信任,并获得其批准。11月26日,苏波伙同妻子又将海辰公司全部股权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颖,并将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为王颖。
2006年,海辰公司以商标侵权将步长公司告上法庭,步长公司才发觉上当,但青岛市中级法院和山东省高院分别判决步长公司侵权,并赔偿海辰公司475.2万元,判决已经生效。步长公司随后向咸阳警方报案。2007年9月30日,苏波被秦都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又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此案经秦都法院一审后,苏波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咸阳中院依法裁定,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