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大家应该知道,我国法律对卖淫嫖娼规定了拘留、罚款的惩罚措施,但不包含通报。李某迪做为公众人物,又有很多品牌和城市的形象代言,发生这种行为就是对健康社会的标准打击。他虽未婚,但已“性违法”了。
一、性违法,是指违反有关性行为和性关系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根据犯罪轻重情节分为构成犯罪、构成轻型犯罪、不构成犯罪。狭义的性违法是指构成轻型犯罪和不构成犯罪的针对他人的性侵害行为。
我们目前的性法学内容,也都是些最基础的,各国有关对“性”的立法情况也不同,在法律和法规中对违法行为的内容也有差别。
在中国,性违法及相关类违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12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1985年4月17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公安部《关于如何对待异性按摩、博彩等问题的批复》(1993年4月28日)等。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不构成犯罪的、狭义的性违法行为包括:卖淫行为、嫖娼行为、出租和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侮辱女性行为、娱乐性营业场所的异性按摩行为。由此看,李某迪被行拘是有法理依据的。
在中国,非典型的性行为,如,露阴癖、窥阴癖等影响到他人的行为,被称为“流氓行为”,被列入违法行为。此外,
同性恋、异装癖、恋兽癖、未婚同居、未婚先孕、婚外性关系(通奸)等行为被列入违反性道德规范,属于性越轨行为,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禁止,也就不属于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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