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一女子在拼夕夕上购买了两瓶男用喷剂红油后,拿着一份鉴定报告证明其所购买的是假货,找卖家理论,并要求卖家履行承诺,以一赔十,女子被拒绝后,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卖家赔偿780元。
(案例来源:江西上饶中院,文章:以身说法)
事情很清楚,女子邢某在拼夕夕购物平台上,以78元的价格,到一家商铺购买了两瓶男用喷剂红油。
邢某收到货后,拿着一份由上海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其买到的是假货,遂要求卖家以一赔十。女子被卖家拒绝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卖家赔偿780元,并承担本次诉讼的代理费。
在法庭上,邢某貌似很懂规矩,上来直接了当地说是买到假货,平台已下架、有鉴定报告均可证明这一点,所以必须履行承诺,以一赔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后,有权向卖家追偿,
注意,大家都知道拼夕夕的承诺是,假一赔十,所以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损害的,是可以要求平台兑现相应承诺的。
那么,一个年轻女子,怎么那么老练呢?原来,这位邢某早已经是法院的“常客”了。
据法院调查得知,刑某在同一时间内,仅在拼夕夕平台,就在19家商铺购买了同类商品,而且毫无例外地拿着同一家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要求以一赔十。
本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负责举证,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需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邢某提供的鉴定报告,是由上海某公司出具的。但经法院调查,该公司并不具备鉴定资质,且该公司的鉴定方式是,根据产品外观的对比方式以及防伪验证。故不能该鉴定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而且,已退款、平台下架处理,也无法直接推定商品为假货。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在食品药品以外的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确实有欺诈行为的。
民法上的欺诈,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假设涉案商品为假货,而邢某在同一时间段,仅在拼夕夕平台19家商家购买同类商品,可见其为知假买假,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其动机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背诚信原则,因此对牟利性打假行为,不予支持、鼓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邢某的诉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邢某负担。
收到判决后,刑某不服,还想再试一试,在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由邢某承担。
职业打假,一直饱受争议,有人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而且可以打击一些确实存在欺诈行为的不良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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