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刘永宁、马永元、贾东君、许英子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30万元至9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庭衡(韩国籍)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16万元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6年5月,刘永宁、马永元、贾东君、许英子、赵庭衡5名被告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假冒“伟哥”、“犀利士”等假药。其中,被告人刘永宁销售金额人民币58.15万元;被告人马永元销售金额人民币35.75万元,尚未销售的假冒“伟哥”18.1万粒、假冒“犀利士”3万粒,货值金额人民币24.6万余元;被告人贾东君销售金额人民币45.1万元,帮助他人提取、保管尚未销售的假冒“伟哥”8000粒、假冒“犀利士”2.6万粒,货值金额人民币3.9万元;被告人许英子销售金额人民币17.75万元;被告人赵庭衡销售金额人民币8万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赵庭衡原住韩国仁川市,暂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悦海小区。2004年6月9日,赵庭衡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威海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