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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从人权保障高度看待安全套推广

2007/2/5 12:52:16来源:东北网

 

  昨天,卫生部会同商务部组织制定的《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布,向地方卫生及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规范》要求,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类似卫生部会同商务部在沐浴场所推广安全套的措施在国内还有很多例子,如重庆市启动100%安全套使用项目,该项目规定,一旦发现有提供性服务但不能提供安全套的娱乐场所,将被罚款并限期整改。督导人员还会假扮嫖客明查暗访,考察“小姐”是否不用安全套发生性行为;又如哈尔滨市疾病控制中心的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所组织了有50多名“小姐.”参加的特殊教育课,这些“小姐”们在公开身份与职业的状态下,接受了一次预防艾滋病和推广使用安全套的特殊教育。

  但是,这样的措施总是会遭到一些人们的质疑,人们责问:“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现在政府出面推行娱乐、沐浴等场所推广安全套,岂不是在变相纵容这种违法行为,与公安部门的扫黄唱对台戏?”面对此类质疑,通常的解答是打击卖淫嫖娼与推广安全套并不相悖。卫生部疾控局局长就表示,打击卖淫嫖娼和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是没有冲突的,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但我以为,这种解答当然正确,却没有力度,无法回应对于违法行为还要强调加强保护以及发生两者目标冲突该如何办?因此,我们只有从人权保障的高度,才能真正理解到政府部门出面在娱乐、沐浴等场所推广安全套措施的正当性。

  《世界人权公约》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既是每个公民安身立命所在,同时也是民族国家合法性所在。公民让渡权利于国家,就是希望国家能更好地保障我们每个公民的人权,正如弗里德曼所言,“如果国家不能为个人增添安全,自由和私产保护,那么要国家这个怪兽做什么呢?”卖淫嫖娼,不仅是现阶段我们难以消除的社会现象,甚至某种程度上讲,基于人性的弱点,在可预见的将来,也是无法消除。但是,卖淫嫖娼的危害却是现实存在,艾滋病的肆虐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而推广安全套却是目前所能发现的最有效的措施,那么,推广安全套不仅是有利于遏制艾滋病的蔓延,而且这种措施是政府保障人权应尽的义务。

  政府部门出面推广安全套措施对于人权的保障首先体现为对卖淫嫖娼等违法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的保障。卖淫嫖娼虽然违法,但这些人员从宪法地位上讲,他们也是普通公民,所以他们首先是一个人,那么他们的人权必须得到尊重与保障。政府出面推广安全套措施,有两个好处,一是宣传了安全套防范疾病的常识,便得那些不懂得这些常识的卖淫嫖娼人员了解这些常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了自身安全;其二是,政府出面推广安全套措施,强制这些娱乐、沐浴等场所必须配置安全套,让卖淫嫖娼人员方便地获取安全套,而且自觉地使用安全套,这样就提高卖淫嫖娼人员使用安全套概率,有利于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安全。

  政府部门出面推广安全套措施对于人权的保障还体现在对于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权利的保障。卖淫嫖娼人员同样是社会的一分子,他们也有家庭和配偶,因此,如果不能通过推广安全套有效地遏制疾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蔓延,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将疾病传染给家庭成员,从而使社会大众深受艾滋病困扰。

  当前,人们缺乏从人权保障高度看待政府部门出面推广安全套措施在于:人们虽然认识到打击卖淫嫖娼与推广安全套并不相悖,但是没有认识到如果卖淫嫖娼与推广安全套进行防范疾病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取舍。最典型的是警方与疾病防控部门各自为战,疾病防控部门大力推广安全套措施,而警方仍然以安全套作为查获卖淫嫖娼的证据,如此就会从根本上动摇疾病防控部门推广安全套进行防范疾病的目标。如果从人权保障高度看待,推广安全套是关系到人权保障,而卖淫嫖娼仅仅轻微违法行为,显然,查处卖淫嫖娼要让位于推广安全套进行防范疾病的目标,因此,警方不能以安全套作为查获卖淫嫖娼的证据。因此,我建议,今后在立法上,必须对这一点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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