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9日12时许,覃宇飞以需要整理照片的名义将被害人覃某骗到其住处的柳州市荣军路东三巷xx号楼顶的租住房,有意让其的朋友胡某将覃某的儿子抱出去玩,随后用笔记本电脑播放黄色影片,并引诱覃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遭覃某拒绝后,覃宇飞遂采用暴力的手段,把覃某按在床上,欲强行与覃某发生性关系,覃某极力反抗,期间因覃宇飞接电话覃某趁机跑出房外大喊“有人要强奸我”,后覃某又再次被覃宇飞强行拉回租住房内,覃宇飞手持一把卡齿刀顶在覃某的颈脖处,威胁覃某不得将此事说出去,遂将覃某放走。
由于覃宇飞的行为造成覃某颈关区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覃宇飞系被害人覃某的姐夫。
姐夫以需要整理照片的名义将小姨子骗至其住处,用笔记本电脑播放黄色影片,企图引诱小姨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遭到拒绝后,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小姨子发生性关系,小姨子极力反抗,迫使姐夫放弃强奸意图。11月2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覃宇飞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宇飞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宇飞犯强奸罪成立。覃宇飞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及呼救而未得逞,其行为属于强奸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认为覃宇飞的行为应当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覃宇飞二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