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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出售假保健品被钓鱼 知假买假者经调解获赔偿

2010/8/24 11:07:04来源:中工网

 

  近年来,一些假冒保健品充斥市场,在有关部门大力打击的同时,也出现了私力打假行为,甚至是专门的“知假买假”。广东省东莞市的王先生今年4月便把五家药店告上法庭,称其接连在药店买到假药,要求10倍赔偿。最终,王先生与其中两家药店调解后撤诉,另三宗案件近日经法院调解,王先生获得六倍赔偿。

  今年4月,王先生分别在东莞市五家药店花100元购买了四盒保健食品——博美堂金芦荟排毒养颜胶囊。王先生服用后感觉胃部难受,遂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药监局表示:他们已在2009年8月11日的《晶报》上披露“金芦荟排毒养颜胶囊”是假货,且说明广州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判定其为假冒保健品。王先生认为药店销售假冒保健品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五家药店支付相当于购买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受理此系列案后,主审法官发现案情简单却事有蹊跷,王先生在五家不同的药店各购买四盒相同品牌的保健品,且声称是自己服用,是否有这么大的需求量,为何不在一家药店同时购买?法官随后致电王先生,询问其购买意图是什么,是否有在其他地方购买过此药。王先生称其还在深圳购买过同类产品,并认为不论是否知道是假药,药店都不能出售假冒产品。

    被告药店认为,王先生知假买假,其目的是从中获取赔偿,并非出于生产或者生活需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王先生撤回了对其中两家涉案药店的起诉。法院对另外三宗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庭审中,三家药店主张是因为王先生提出要购买此保健品才进的货,之前不曾出售过。主审法官就双方矛盾进行释法说理,假冒保健品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为法理、情理所不容,不能以出售的多少为衡量责任的尺度,药店理应对此承担责任,但作为消费者,王先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比如向质检部门投诉或向药监局反映等方式维权。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三家药店当庭各赔偿王先生600元。

    连线法官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经办法官庄乐波认为,如果从法律角度上来说,不能因别人的过错而获利是原则,任何合法利益的取得都需遵循合法的途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如果对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在司法上予以绝对否认,将不利于打击制假售假者。

    此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也可以说是一个好的结果:对于销售者来说,以数倍于商品价格的数额赔偿是一种警示;而对王先生来说,虽然获得一定赔偿,但扣除相关开支,所获利益也所剩不多。

    因此,法官建议,如果知道是假货,消费者应通过向质检部门投诉或向食品药品监督局反映等方式维权,由公共职能部门来履行职责,而不是简单的通过故意买假打假的方式来解决,这样会让维权行为蒙受法律或道德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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