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哥”和“万艾可”不能混淆!日前,生产“伟哥”的药品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经销“万艾可”的公司赔偿。
案件原告是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广州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原告称:被告采用门店招贴、健康手册、开具发票等方式,将其经销的“万艾可”标注为原告生产的同类产品“伟哥”,这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万艾可”与“伟哥”药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在报纸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指控的门店招贴、健康手册中的事实,均为“万艾可”生产厂家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所为,被告对此并不知情,在接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已将相关宣传材料撤除,而开具发票时加注“伟哥”字样是受了原告委托购买者的误导,故被告并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