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7月10日正式印发。
根据国务院批复国家人口计生委的“三定”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的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增加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加强对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为此,国家人口计生委增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并将发展规划司、科学技术司分别更名为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和科学技术服务司。据悉,这也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第一次专门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新的“三定”规定表明,我国人口计生工作将进一步纳入科学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综合运用人口政策及相关经济社会政策,更加注重以经济手段调控人口增长,更加注重依法行政和人文关怀,更加注重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
“三定”规定赋予国家人口计生委的主要职能包括十一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新增和拓展的职责主要体现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等方面。
共包括21小项:
——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加强对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拟定国家人口发展规划草案;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
——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政策建议;
——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政策建议;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
——负责推动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
——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
——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
——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
——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等。
“三定”规定在赋予国家人口计生委新的职能和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的基础上,明确了未来人口计生工作的方向:
一、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在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中,国家人口计生委具有拟定国家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向国务院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等职责。努力实现人口自身再生产的协调发展,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综合治理原则。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负责推动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从上述职责可以看出,人口计生部门可以运用提出政策建议、监测和发布有关信息、协调推动地方和有关部门、会同或协同有关部门等方式在综合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突出职能转变。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民众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加强人口计生系统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社会团体和自治组织相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四、完善了人口管理的模式。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治理型政府转变。完善“信息—规划—执行—协调—服务—管理—监督”的人口管理工作链,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独立又协调统一。
五、实现“信息化引领”。将信息化引领贯穿到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推动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等多个方面。
目前,国家人口计生委各司局正在按照委党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组织“三定”规定的落实工作。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家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厅。
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二)万博提款最多5万司。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司。
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宣传教育司。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六)科学技术服务司。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
(七)财务司。
编制部门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指导、审计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工作。
(八)国际合作司。
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九)人事司。
拟订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43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