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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傲哥”终赢美国“伟哥”

2006/9/26 15:33:36
    陕西晨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辉瑞公司历时两年多的药品商标注册官司,近日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裁定,以陕西“傲哥”胜赢美国“伟哥”而告终。
    陕西晨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宝鸡制药厂,从1972年起就生产“晨鸡”牌准字号药品“补肾强身片”。1999年3月,晨鸡药业向陕西省商标事务所申请代理,为“补肾强身片”注册商标为“傲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定,2000年3月21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728期上。

 

  2000年6月19日,美国辉瑞公司对晨鸡药业的“傲哥”商标提出异议,认为“傲哥”与他们的驰名商标“伟哥”都有一个“哥”字,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形成不正当竞争。晨鸡药业公司以充足的理由作出答辩,认为“傲哥”与“伟哥”虽然第二个字相同,但两者在字型、发音和含义上具有显著区别,不会误导消费主体,引起不正当竞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经过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作出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傲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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