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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张“性产业”合法化看周瑞金的改革趋向

2006/5/23 9:18:00

 

  周瑞金(笔名皇甫平)不久前连续发表两篇文章,一篇是2006年1月16日在网上发表的《色情服务需要产业化,规范化》(编者注:即 地下“性产业”需要阳光管理),一篇是2006年1月23日在《财经》杂志发表的《改革不可动摇》。

  这两篇东西,可谓上下呼应的姊妹篇。一篇涉及道德建设,一篇涉及政治方向。依笔者之见,这两篇东西其实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这个事物,就是他所主张的“改革”趋向问题。笔者想从这个角度切入,作点粗浅分析。

  “性产业”合法化的主张是哪个阶级的党性?

  周先生是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第十届政协第四次会议正在召开之际,以“献计献策”的名义发表《色情服务需要产业化,规范化》这一奇文的。为了对周先生的“建议”和他的改革脉络有个全面了解,笔者把这篇文章的主要观点做个简要介绍。  

  首先,何谓“性产业”,周先生做了诠释:“‘性产业’是西方60年代以后出现的一个概念。国际学术界一般认为,作为一个产业它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卖淫业,包括女对男的卖淫,也包括男对女或男女同性之间的卖淫,称为‘直接性服务’;二是色情服务业,包括色情按摩服务和性表演、脱衣舞、无上装酒吧之类的‘间接性服务’;三是性用品和色情品(包括黄碟)制造、加工、运输、分销的产销行业。这三个方面内容组成‘性产业’”。依笔者愚见,周先生在这里之所以打出这个“国际”标准,无非是告诉大家,他主张的“性产业”,可是符合“与国际接轨”要求的,并且与实行“全球化”也是不可或缺的必要举措。

  其次,介绍、评价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性产业”的概况与成果。当然,周先生还是依据“国际”标准来联系我国实际的。他说:“目前在我国,卖淫、色情按摩、性表演、脱衣舞、无上装酒吧,以及制黄贩黄等,……地下‘性产业’连带一批旅馆业、娱乐业,是一种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了。有一支数量可观的性工作者队伍为这个产业服务,而且队伍还在不断扩大之中。这些性工作者分为‘二奶’、‘包婆’(‘包娼’)、‘陪女’(歌厅、舞厅、餐厅的坐台和出台)、‘叮咚小姐’(住店通过电话拉客,‘叮咚’地按一下门铃上门服务)、‘发廊妹’或‘按摩女’(以洗头、洗脚、按摩为名服务的)、‘街妹’(在宾馆、娱乐场所、电影院门前拉客的)、‘工棚女’(与外来民工住一起的)等七个层次,从高到低,除共同‘卖身’外,还有‘卖肉’、‘卖俏’、‘卖骚’等不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巨大变化,国人的性观念也悄然变化,与性有关的社会现象也层出不穷。……性禁忌越来越少……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从1984年到1998年全国累计查处大约237万人次。而社会学家估计,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率’才到10%……我国社会实际上已形成地下‘性产业’,有性工作者约400万人。去年产值达到5000亿人民币。这个地下‘性产业’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运行机制和系统:‘制黄贩黄’是它的广告部门,‘三陪’服务是它的展销部门,江湖医生‘治疗’性病是它的售后服务部门,而直接‘以钱买性’和‘以性换钱’则是它的核心‘生产’部门。”请注意,周先生津津乐道地把中国性产业的各种“商品”摆上摊位的时候,他的口气显得多么轻松、轻巧!似乎这5000亿“性产业”的“硕果”使他甚感陶醉和亢奋!

  再其次,论证“性产业”改革的制度趋向——这是他这篇文章的落脚点。在周先生的眼里,这样的大好“产业”,是不能让它退出历史舞台的,于是,就洋洋洒洒地摆出一大堆理由来推动性服务的“产业化”和“规范化”:“对地下‘性产业’的管理,在国外是将其纳入政府公共管理范围。普遍对‘性产业’制订行规进行规范,以设置‘红灯区’办法,把它从地下转到地上来”,并且政府要关心那些“性工作者”,“严把性工作者健康关,杜绝性病流行”,还要“成立专门工会组织,为性工作者开展维权活动和社会保护”,“我们再不能无视地下‘性产业’的存在,任其悄然发展,也不能再单纯依靠‘禁止’‘严打’这一手了”,政府应“借鉴西方国家政府公共管理经验,出台‘性产业’的管理办法”。

  周先生不愧是老报人,很会写文章,结构、层次、论点、论据、逻辑,几乎滴水不漏,无懈可击。但是,聪明的周先生却不该忽略这样三个问题,那就是,第一,“性产业”是哪个阶级的属性?第二,你是什么身份?第三,你主张的这样的改革是朝着什么方向走?从一般常识上讲,“性产业”当属道德范畴,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自从人类社会分裂为不同阶级以来,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评价的标准,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道德规范、道德原则,也就产生了分裂。不同的阶级,形成了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评价标准、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不同阶级的道德就被各自的阶级用来作为进行阶级斗争的武器。诚然,我国宪法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言论的自由,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不管对与错;然而,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尤其是作为一名曾经是高级领导干部的共产党员,那就另当别论了,因为一个共产党员的言行,特别是涉及党的宗旨和国家性质的言论,就不能不接受党性的约束。党性是什么?是阶级性的最高最集中的体现。共产党的党性是什么?是无产阶级阶级性最高最集中的体现。

  因此说,共产党员的党性是衡量每个党员阶级觉悟高低和立场是否坚定的准绳。党章在党员义务里的第八条就明确规定“发扬共产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周先生所主张的“性产业”合法化,是提倡什么样的风尚和道德呢?这种主张体现的是哪个阶级的“党性”?很有趣味的是,周先生这两篇文章发表后,2月5日他在“答东方网编辑问”时,竟然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辩解说:“作为一个为党的主流媒体工作了几十年的老报人,我一直以党的决议、决定的精神为指导,然后结合实际,结合民众的愿望和要求,写些触及时弊、为民请命的文章”,“而且是一以贯之的”。党章和周先生的文章都白纸黑字摆在那里,周先生贯彻执行的怎么样,人们可以通过对照,不难得出答案。周先生应当清楚,你的表现是哪个阶级的党性,你又为哪个阶级的“民”请命,人们不会仅从你自己的表白来判断的,事实胜于雄辩。

  “性产业”与社会制度“无关”吗?

  周先生在文章中提出,“性产业”的出现“并非由社会制度决定”的,即是说,“色情服务”一类的社会弊病与社会制度无关。果真是这样吗?

  道德——包括“色情服务”的妓女现象——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社会制度属性。这个历史事实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是不可抹杀的。我们不妨回顾一下“性产业”中妓女现象的由来。在奴隶社会,奴隶们被奴隶主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和私有财产,可以任意买卖和屠杀。从史料上看,虽然这时还没有出现“妓女”一词(“妓女”一词,最早出现在史料上的是《后汉书》“梁统传”),然而,年轻貌美的女奴是可以被奴隶主们任意占有的。奴隶主享有淫乱的特权。在这个时期产生的号称我国文学史上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诗经》里,就有一些强烈表现身为奴隶的妇女们被奴隶主任意蹂躏而充满血泪生活的民歌。在封建社会,“妓女现象”开始产生并且愈发严重起来。在我国古典文学作品中,对这种现象就有许多生动而深刻的描述,例如唐代的《李娃传》、元代以后的《救风尘》、《玉堂春》、《杜十娘》等文学作品都比较真实的揭示了妓女们任人蹂躏的悲惨命运。至于资本主义社会,妓女作为可以交换的“商品”,“以钱买性”已成为资产阶级糜烂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作料了。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在这个问题上早有深刻论述。例如,《共产党宣言》就有这样几段入木的文字:“它(资产阶级)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现代的、资产阶级的家庭是建筑在什么基础上的呢?是建筑在资本上面,建筑在发财上面的。这种家庭充分发展的形式,只是在资产阶级中才存在,它的补充现象是无产者的被迫独居和公开的卖淫。”“你们共产党人是要实行公妻制的呀,——整个资产阶级异口同声的向我们这样叫喊。……其实,我们的资产者装得道貌岸然,…….公妻制无须共产党人来实行,它差不多一向就有的。我们的资产者不以他们的无产者的妻子和女儿受他们支配为满足,正式的娼妓就更不必说了,他们还以互相诱奸妻子为最大的享乐。资产阶级的婚姻实际上是公妻制。”马克思又在《经济学和哲学手稿》中断言,所有工资劳动是一种形式的卖淫:“正像妇女从婚姻转向普遍卖淫一样,财富即人的对象性的本质的整个世界也从它同私有者的排他性的婚姻关系转向它同整个社会的普遍卖淫关系。”马克思为这段话作注时又说:“卖淫不过是工人普遍卖淫的一个特殊表现形式而已,因为这种卖淫是一种不仅包括卖淫者,而且包括逼人卖淫者的关系,而且后者的下流无耻远为严重。所以,资本家等等,也包括到卖淫这一范畴中。”列宁在《资本主义和妇女劳动》一文中也有一段非常深刻的论述,他指出:“对于卖淫现象的任何‘道义上的愤慨’(99%都是假的),都无助于取消这种妇女肉体买卖的事情:只要雇佣奴役制存在,卖淫现象就必然存在。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一切被压迫和被剥削的阶级,从来都是被迫(对他们的剥削也就在这里)第一向压迫者提供无偿劳动,第二把他们的妻女送给‘老爷们’当姘妇。”(《列宁全集》第36卷,219页)

  笔者记得有一本书说,从奴隶社会开始就由原始社会的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了,可是,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哪个认真实行过?外国的不说,奴隶社会不说,就从我国封建社会说起吧,从公元前475年的战国开始至1840年这长达2315年的悠悠岁月里,那些封建皇帝、士大夫和地主老财们哪个不是妻妾成群?那位“举家食粥酒常赊”的文学大师曹雪芹的名著《红楼梦》,就是封建地主阶级糜烂生活的最好写照。1840年以后,我国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压迫下,劳动人民更是苦不堪言,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除了我党领导下的解放区以外,“纳妾现象”、“妓女现象”一直就没有杜绝过。

  所以,周先生所说的“色情服务”、“性产业”这种社会弊病的产生,“并非由社会制度决定”的说法,是违背历史事实的,因此也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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