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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重拳调控药价:流通环节最多加价901.5元

2010/6/12 10:12:59

 

在“药价虚高”这一社会顽疾被推到舆论风口浪尖的时候,《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终于“适时”露面。未来药品成本价将是“政府说了算”,不再是药企上报;流通环节的差价率也被分档明确规定,并设最高限。国家发改委此番重拳出击,旨在对药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调控,药品流通的暴利时代有望终结。
 
    昨日,中国价格协会、中国医协等7家单位及部分大型药企已收到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征求对《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今后在药品定价方面,政府将设定药品应有的成本价,避免企业乱报价,最终影响药品出厂价。
 
    药品定价遇各方角力
 
    新定价体制出台步履维艰
 
    我国现行的药品定价体制被概括为:以一项法律、两项法规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若干文件为依据,按照三种药品定价模式,通过两个管理层级,以四种定价机制,两次价格形成,最终确定医院处方药终端零售价格。
 
    一项法律、两项法规即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0年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近年来,虽然这种定价模式下的“成本计算”和“质价关系”备受诟病,但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自2004年提出修订以来一直未能公布。
 
    2006年,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提出,即将制定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按照当时设想,新的管理办法包括建立原料药成本监测制度和制造成本核算制度,对药品从原料到生产过程实行全过程成本核算,定时调整药品价格等内容。
 
    2008年-2009年,屡有各种版本的所谓“征求意见稿”以非官方形式公诸网络,正式文件呼之欲出。然而,直至今年4月底,才有确切消息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即将公布。
 
    业内人士认为,药品定价历来争议很大,基本药物如何定价更是各方角力的重点,以致在基本药物目录出台后,《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出台步履维艰。
 
    从源头遏制高药价
 
    政府介入避免药企虚报
 
    对于药品定价,《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明确规定,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其中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在药品成本定价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生产企业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进口药品可以根据进口到岸成本和口岸地费用核算。计入定价成本的制造成本核算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介绍,此前的定价流程是,药厂拿到药品批准文号后,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核算药品成本,包括研发、生产、人力、销售等成本以及税金、合理利润等,最后形成一个保底价格。然后,药厂根据药品具体种类,将这个底数乘以某个系数,上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但这个系数始终没有尺度,原创药高、仿制药低,最高达10-30。在新的定价办法出台后,这一乱加码现象有望得到解决。
 
    “政府对企业自行报送的药品成本价格加以核算,可以有效避免药企虚报药价,从而在源头上真正遏制住高价。”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李晓说。
 
    创新继续被鼓励
 
    专利保护药品享定价“特权”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延续了对药品创新的鼓励。
 
    《征求意见稿》提出,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价格,并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的可同时标注商品名。
 
    此类“享有特权”的药品包括:专利保护药品;专利保护药品保护期结束后,自国内第一家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上市起5年内,前三家企业仿制的药品;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机构认定,质量标准显著高于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剂型的同种药品等。
 
    相关专家认为,上述规定与去年下发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一脉相承,表明国家鼓励药品创新的机制未变。
 
    流通差价率被明确规定
 
    强硬监管手段仍不可或缺
 
    对于公众普遍担心的药品流通环节加价问题,《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明确的治理手段。根据《征求意见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经营环节合理费用、利润和税金,设定药品从出厂到零售之间的价格差额上限,即流通差价率(额)标准。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按含税出厂(口岸)价格分为0-5元、5-20元、20-100元、100-500元、500-1000元、1000-10000元、10000元以上等多个档次,其最高流通差价率(额)分别对应40%、30%+0.5元、25%+1.5元、20%+6.5元、15%+31.5元、8%+101.5元、901.5元。
 
    以被曝光的“天价芦笋片”为例,正是流通链条产生了诸多暴利环节。在产品以1300%的利润高额销售的同时,其生产厂家只能以15.5元的出厂价惨淡经营。
 
    对于如此明确的流通差价率规定,不少国内企业已经感到紧迫,一位药企负责人坦言,“核算标准规定得太低、太死,按这样的流通差价率,企业真的没法做了”。
 
    而在北京经营一家健康产业投资集团的陈先生认为,“药品流通并不是药品从药企直接进到医院那么简单,中间的流通环节是药价节节攀升的‘推手’,即使明确规定了差价率,不够强硬的监管力度也能让不少分销商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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