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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用品广告应有“国情观念”

2009/11/17 10:06:53

 

时下,不法产商的性用品广告无孔不入,性用品商店器具陈列公开大胆,引起不少争议。今天的中国妇女报刊登评论,质问“焉能随‘性’所欲”。

作者说,近日他的门缝中被塞进一份名曰“金雄起”的性用品广告,里面除了介绍药品的成分之外,更用大量的篇幅和一些挑逗性的插图,详细地描述了药品的功效,有些语言则是在淫秽的黄色小说里才能出现的,简直不堪入目。对门邻居的门上也塞了一份,他家有个正上小学的女孩,作者连忙把它取了下来,免得再生污染。

其实,像这样“绘声绘色”描述性用品功能的邮寄广告,几乎隔三差五便会收到一份。有些则是几十页的小册子,里面介绍的性用品五花八门、琳琅满目,对其功效的描述更是不惜笔墨,无所不用其极。

上述还是比较“隐蔽”的。而性用品商店的产品陈列却过于大胆开放:性用具置于包装盒外,完全裸露,哪怕商店正对人来人往的大街闹市,无遮无拦;谁能担保少男少女对此熟视无睹抑或掩目而过。难怪不少家长对此颇多怨言,忧心忡忡。

产品做广告是商家的权利和自由,并无可厚非,他人也无权干涉。但广告怎么个广而告之,却值得商情和斟酌。目前工商行政部门对性用品广告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不管怎么说,《广告法》明文规定,产品广告不能涉及产品的功能,药品之类更不能说明疗效;而且,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广告则应严加禁止。可见,性用品广告对其功效的神吹胡侃是有悖广告法的;而其不加掩饰、袒露在大庭广众之下“直面人生”,不仅有碍观瞻,更给青少年的心灵带来不小的污染,显然,也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背道而驰。

由此,文章认为,性用品广告应该有“国情观念”,尊重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尊重人民的性观念,尤其要考虑对青少年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采取有理有利有节、“显而不露”的表达方式为好。工商行政部门也应加以规范和监督,使性用品广告不再我行我素,随“性”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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