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门头沟法院出庭受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同时对她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38岁的焦某只有小学文化。检方指控,2009年底至2015年5月间,焦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向他人非法销售口服性保健品。2015年5月12日民警从其店内起获用于销售的口服性保健品14种共计46盒。经检测,均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检方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性保健品属于保健食品,不得添加“西地那非”等药物成分,一旦添加则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而焦某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指控的罪行和罪名,焦某均不持异议,她告诉法官,2009年开店后的一年时间里,店内的销售业绩不佳,正好有一名推销药品的男子表示手里有“壮阳药”可以提供销售。起初焦某只是要了点货放在店内卖卖试试,没想到销售火爆,她也就增加了进货量。焦某称,每次都是男子开车送货,双方当面结清账款,“他一次送两三盒,每盒里有8到12片,我一般都是按片卖”。起初她只进了三五种“壮阳药”,后来品种丰富到十余种,进价只有两三元的药品,会加价到10到15元出售。至被查获时,焦某销售这些“壮阳药”的盈利达4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