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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共娱乐场所服务人员,体检将查艾滋病

2007/3/30 9:34:06来源:华商报

 

  据报道:昨日,《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进行审议,这也是该条例第二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初审后又组织人员赴安康、西安、咸阳等市进一
步调研,走访艾滋病患者,此次提出了6处重要修改。

  查获卖淫人员

  当地疾控机构应进行艾滋检测

  初审意见提出:加强对高危人群和重点人群的检测工作,实施有效预防监控,是防止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修改内容: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对查获的卖淫、嫖娼、吸毒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的规定: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同时,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和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孕产妇、手术病人在产前、术前,以及出入境人员等,都纳入艾滋病检测范围。

  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有望纳入艾滋病检测范围

  初审意见提出:在洗浴、娱乐、美容美发服务等经营场所中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极有可能传播艾滋病,应当对这些服务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

  修改内容:增加了对特定经营场所服务人员的健康要求、经营者的查验义务、经营场所的范围规定,并规定了艾滋病检测纳入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检查的项目。修改稿规定,承担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检查的项目。

  外出务工人员

  回乡后自愿接受艾滋检测

  初审意见提出:我省属劳务输出省份,外出务工人员感染艾滋病的机会较多,政府应当为外出务工人员自愿免费检测提供服务。

  修改内容:增加一条规定,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期间,为其自愿接受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提供便利。

  同时,草案修改稿还对艾滋病检测报告制度规定了具体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要求,对确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告知方式、范围和保密义务,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人员聚集场所

  应设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初审意见提出:艾滋病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目前,我省艾滋病传播主要途径是性传播和吸毒人员传播,预防与控制措施要根据传播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和落实。

  修改内容:修改稿强化了艾滋病防治的行为干预和控制措施。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措施,向育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在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城市社区等人员聚集的场所应当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采取干预措施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困难艾滋病病人

  应当享受减免费救助

  初审意见提出: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在治疗时应享受政府的减免费救助。

  修改内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的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规定: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药品、住院及治疗等费用。

  防艾知识

  有望纳入学校课程

  初审意见提出:艾滋病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传染病,目前尚未研制出艾滋病疫苗和治愈药物,因而只有加强宣传教育,使群众掌握艾滋病防治知识,才能使人们远离和预防艾滋病。

  修改内容:修改稿增加了相应规定,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宣传的义务,对新闻媒体、公共场所的艾滋病宣传教育作了具体规定;在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内容的补充中规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和教育教学计划,向学生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此外,修改稿还对外出务工人员、美容美发服务的从业人员、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分别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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