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套不壮阳市民状告药店
认为没达到“有效延长性交时间”等效果,构成欺诈
因所购买的避孕套没达到外包装上所标明的“有效延长性交时间”等效果,市民陈先生一怒之下将广州市某连锁药店告上法庭。
日前,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陈先生诉称,近日,他在广州市某连锁药店处买了一盒某品牌避孕套,该避孕套包装盒上注有持久、壮阳、防早泄、具有明显药效能有效延长性交时间等说明,但他使用后发现没有达到这种效果。他打电话咨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得知该产品注册时并未注明持久、壮阳、防早泄等审核内容。因此,陈先生认为“能有效延长性交时间”等虚假内容是药店在产品包装上擅自添加的,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据此,陈先生蒋药店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药店退回货款15元、赔偿15元并支付车费50元和各种因起诉产生的费用4000余元。
药店则辩称该避孕套包装上的标志并非自己添加,而是生产商印刷的。
荔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认为该避孕套外包装盒上标志为被告擅自添加,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对此并未拿出有效证据以证实明被告擅自添加标志的事实,因此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