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甘州区一对年轻夫妇在使用避孕套之后身体患病,遂将避孕套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406.4元。2月18日,记者从甘州区法院了解到,因二人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杨某、刘某系甘州区一对青年夫妻。2006年7月23日,杨某从黄某个人经营的成人保健品门市部购买了一盒避孕套。该避孕套外包装盒明确标明生产日期为2003年8月,有效日期至2006年7月。二人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均感身体不适,便怀疑与使用的避孕套有关。2006年8月19日到医院进行检查,杨某患霉菌性尿道炎、霉菌性龟头炎,刘某为霉菌性阴道炎。2006年8月23日,两人委托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身体伤害与使用该避孕套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同时也对该避孕套是否合格送交有关部门进行检验。经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刘某阴道带有霉菌和杨某尿道带有霉菌均是客观存在的。送检的避孕套经张掖市疾病控制中心检测,认定为不合格样品。两人遂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406.4元。
甘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刘某提交的证据仅仅证明其身体受到了一定伤害的客观事实,却没有证据指明二人的身体伤害与使用避孕套有因果关系。同时,关于避孕套检材的收样日期和检验日期,均已经超过了避孕套的有效期,在此基础上所做的检测缺乏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