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携女同伙南下购买毒品海洛因150余克,后利用避孕套和胶指套等包裹藏于体内,回津后刚出机场即被警方抓获。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两人运输毒品罪名成立,分别判刑15年和8年。
被告人王某(男)是个瘾君子,常年吸食毒品。2009年8月,王某向同伙李某(女)提议去云南省购买毒品。
8月9日,二人从天津乘飞机至云南昆明,后经西双版纳到达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一宾馆内。王某以每克120元价格从“上家”手中购买海洛因150余克,并将毒品用避孕套和胶指套分装。
8月13日,王某把用胶指套包装的10包共52.09克毒品藏于体内,又指使李某将用避孕套包装的1包重100.43克毒品藏于体内,一同乘飞机由昆明运回天津,公安机关在天津机场出口处将二人当场抓获。经鉴定,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王某尿液中也被检出吗啡类毒品成分。
庭审中,两被告人辩称其行为属非法持有毒品,李某辩称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
法院认为,王某虽属吸毒人员,但从现有证据来看,两被告人共同到云南购买毒品,共同以体内藏毒方式运输回津的事实清楚,两被告人登机牌及电子凭证等证据充分证实二人跨省市运输毒品的事实,应按照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同时,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提起犯意,出资购买毒品,指使李某以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无视国家法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0元。(记者解金钊通讯员王琪范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