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社会,传染病往往被贴上道德标签。今天,我们这片土地上仍然没有对性传播疾病给予道德上的赦免。是的,既然染病者是“坏人”,是受了“西方腐朽堕落生活方式的影响”,是“道德败坏”的报应,那么“打击”又有何不可呢?而疾病传播的事实告诉我们,即使这种“不道德的疾病”也更多地眷顾生活在底层的人们,而并没有在社会各阶层呈现“机会均等”的状态。在世界上,大面积艾滋病感染的国家也在非洲,而不是“生活方式腐朽堕落”的西方。
艾滋病是如此可怕,当一个非感染者想到感染的可能性时,脑子里将会出现一幅绝望的场景。这种绝望扩大成为社会认知时,人们能够描摹的只是严重的经济后果:“发展成果毁于一旦”,“GDP将降低多少个百分点”,“劳动力缺乏”,“社会医疗负担不堪承受”。也许这都是真的,但社会防治一种疾病仅仅是因为经济的考虑,而非人的健康权的实现;仅仅是为着“打击道德败坏行为”,而不是为了使人们尽可能远离病痛吗?
如果没有吸毒和淫乱,艾滋病会少很多。但在中国,艾滋病感染者中不少是卖血和接受输血者。就算吸毒和淫乱行为,难道我们就可以说如果你要这样,那么感染也是活该吗?人们可以洁身自好,也应当洁身自好(尽管这也并非绝对没有机会感染),卖淫嫖娼行为也应当受到打击,但不能认为为了良好的风气或者“优良生活方式”的建成,宁可在这样的行为发生之时不去降低感染的可能性。
当我们说到不良生活方式或非道德行为时,也许并没有对应任何一个具体的人,但娼妓和嫖客也有获得免疫的权利。对卖淫嫖娼的打击,不包括剥夺任何一个人的疾病免疫资格,“让他们得病”并非法律的惩罚,也不是一个人道社会应有的态度。“一边打击卖淫嫖娼,一边培训小姐使用安全套”;“一边扫黄,一边在娱乐场所摆放安全套”,有什么不正常的呢?打击是执行现行的法律,而让他们尽量免除疾病的痛苦是文明社会的必需。
一个文明的、人道的社会,该怎样展现公正,伸张人的权利?人的权利不是“好人”的专属品,对疾病的防治、对病人的同情应排除“染病的道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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